ZJSP01-2014-00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直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近年来,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全省职业病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我省接触职业病危害人群数量大、危害种类多、涉及行业广,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仍然比较严重,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新格局,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调整理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负责依法代表劳动者督促检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监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职责交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

(二)优化力量配置,切实增强监管能力。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后,各地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构,加强监管工作力量。涉及职能和机构调整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确定,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同时,各级安监部门要整合执法职能,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一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统一实施,不再另设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

(三)密切协调配合,完善监管工作机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协作机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议事日程,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牵头抓总,积极谋划,加强协调,主动作为,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联合行动、职业病危害事故预警预测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机制。安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制度。建立完善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档案,落实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加强监督执法和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职业安全生产隐患。对作业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隐患严重,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努力健全基础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全面统筹,加快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等基础工作体系建设。安监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专家库等支撑体系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1家以上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付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体系建设。

(二)全面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技术工作行为,确保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及其结果实现客观、科学、公正,有效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可靠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