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死亡和失踪(含下落不明)人数
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7日内)死亡,或失踪(含下落不明)超过30日(道路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超过7日)的人数。
(三) 受伤
受伤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四) 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
重伤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构成死亡的受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是指不构成死亡,遭受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10月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