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储存量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便函〔2016〕3号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协会:

  你会《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量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存放量的确定应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周围安全条件确定”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标准和规定,各地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存放量时应充分考虑经营点营业面积、周围环境和安全距离等因素,烟花爆竹的最大存放总药量不宜超过300kg

  三、请省烟花爆竹安全协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的经验,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研究制定我省烟花爆竹零售点具体存放量核准的建议意见,供各地安监部门参考。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