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项目

费用

标注

工伤医疗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目录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

工伤康复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作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计委21号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二级

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

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

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

七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

九级

十级

生活护理费

(按月支付)

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