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标准中的“噪声作业”指工作场所噪声强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即8h等效声级(A计权)≥85dB(见GBZ 2.2)。
3 诊断原则
根据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作业史,出现渐近性听力下降、耳鸣等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 诊断分级
符合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者,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和高频4000Hz听阈加权值进行诊断和诊断分级:
a) 轻度噪声聋:26dB~40dB;
b) 中度噪声聋:41dB~55dB;
c) 重度噪声聋:≥56dB。
5 处理原则
5.1 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5.2 对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
5.3 对话障碍者可配戴助听器。
5.4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