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