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相应靶器官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有关实验室、辅助检查等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二.接触反应

  短期内接触较一定量化学物后,仅有轻微症状,但无相应靶器官(系统)损伤的阳性体征、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辅助检查异常者。

  三.诊断分级

  1 轻度中毒

  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后,出现吸收化学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器质性损伤者。

  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症状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出现吸收化学物所致两个及以上器官(系统)轻度器质性损伤;

  b) 出现吸收化学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不全(见GBZ 77)。

  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症状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出现吸收化学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不全(见GBZ 77);

  b) 出现吸收化学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见GBZ 77)。

  四.治疗原则

  1 迅速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物,立即以大量清水彻底冲洗污染皮肤;眼部污染应充分以清水冲洗,对症急救治疗,维持生命体征。

  2 对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微症状者,一般需医学监护1d~3d。对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化学物者,可适当延长医学监护时间,最长不超过7d,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处理。

  3 应尽快将进入体内的化学物排出体外。可根据吸收化学物的性质、病情严重程度,合理给予血液净化、特效解毒药等措施。

4 根据急性化学物中毒的病理生理改变,合理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自由基清除剂等治疗。

5 对症及支持治疗。

--GBZ 71—201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