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1 |
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时,需提交该机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 |
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材料 |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提交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六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材料 |
3 |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书面承诺已满足人员相关要求 |
4 |
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项“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人员已满足相关要求 |
5 |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报告、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 |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项“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第六项“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已满足(取得)要求和资质,并在现场评审时核查 |
6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7 |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
地质勘探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8 |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
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前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时需提交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9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和采掘施工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 (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10 |
海洋石油特种设备合格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针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需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第十一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11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在试生产前备案时需提交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12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备案时需提交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13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海上石油作业设施施工前备案时需提交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14 |
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
海上石油作业设施施工前备案时需提交 |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5号令)第九条第五款第二项“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及起重工的资格证书。”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15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相关文件资料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1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17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时需提交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18 |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需提交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19 |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证明 |
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时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十九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0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届满办理延期手续时需提交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申请书中予以说明,并出具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2 |
体检证明 |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23 |
考试合格证明 |
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4 |
健康证明 |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25 |
从事特种作业情况 |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6 |
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需提交 |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7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需提交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28 |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公众聚集场所在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需提交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29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公众聚集场所在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 需提交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0 |
社会保险证明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需提交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1 |
社会保险证明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时需提交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第四项“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2 |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需提交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3 |
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时需提交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4 |
资质证书(复印件)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时需提交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资质证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35 |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时需提交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6 |
社会保险证明 |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需提交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7 |
社会保险证明 |
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九条第三项“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8 |
申请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需提交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
39 |
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需提交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40 |
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
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九条第二项“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41 |
资格证书(复印件) |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42 |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复印件) |
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43 |
执业证 |
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申请人执业证;”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44 |
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
申请变更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45 |
履职情况证明 |
申请延续注册时需提交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申请人书面陈述、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