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验是明灯,事故教训是镜子。2019年,全市工贸领域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6起、死亡25人,事故起数与去年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下降7.4%。但我市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市应急管理局筛选了2019年全市发生的七类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此类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一、高处坠落事故 

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高处作业引起的,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此类事故的发生率最高、危险性极大。2019年,全市共发生高坠事故6起、死亡5人,占全市工矿商贸事故的23%,高坠事故呈现多发、易发的态势。 

案例:2019年1月2日,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安装水管过程中不慎跌落,导致死亡。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包轻工方式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劳务分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二、坍塌事故 

坍塌事故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伤害、伤亡的事故。2019年全市共发生坍塌事故5起、死亡6人,占全市工矿商贸事故的19%。案例:2019年7月19日上午9时40分许,位于青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的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外堆场装卸混凝土管桩过程中由于在行车起吊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远离管桩,同时存在指挥人员违规指挥行车操作工起吊外堆场下方管桩,导致上方管桩失去支撑力发生滑落坍塌,导致致两名现场工人被压身亡。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厂内管桩堆场管理混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不到位,厂区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员工不具备必要的的安全生产知识,在装卸作业时管桩发生坍塌。对责任单位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体打击事故 

物体打击事故是建筑行业常见事故中"五大伤害"的其中一种,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2019年,全市共发生物体打击事故4起,死亡33人,占全市工矿商贸事故的15%。案例:2019年7月21日16时30分许,浙江省普通国道网命名编号调整工程(丽水段)第二标段标志牌和杆件的吊装作业现场,为了方便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就用随车起重机将标志牌面板吊起约70厘米高度,以便于人员进入版面下方拧紧螺丝。16时30分许,一名工作人员进入版面下方对抱箍螺丝进行固定,吊带突然滑落,版面砸中了付某森。现场人员立即用吊车将版面抬高,将其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宁波力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省普通国道网命名编号调整工程(丽水段)施工单位,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且未全覆盖,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力,相关安全检查未形成闭环管理,未认真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立案查处。 

四、机械伤害事故 

机械伤害事故是指由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绝大多数的机械伤害事故都是由于违章冒险作业引起的。2019年全市共发生机械伤害事故3起、死亡3人,占全市工矿商贸事故的12%。案例:2019年6月12日,6时40分左右,云和县浮云溪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现场,挖掘机动臂在运动过程中,高压钢丝缠绕胶管破裂,动臂连同斗杆、铲斗急速下坠,导致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一名现场作业工人死亡,一名工人受伤。浙江瓯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不到位,在新进场的挖掘机投入使用前未报新源公司进行验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有效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该项目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云和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有关规定,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立案查处。 

五、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事故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2019年,全市共发生车辆伤害事故2起、死亡2人,占全市工矿商贸事故的8%。 案例:2019年10月8日,缙云县金坑建筑石料有限公司缙云县东渡镇金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缙云县金坑建筑石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虽在高运廷上岗前已对其进行72学时三级安全生产教育,但未确保其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挖掘机简易通道边坡不稳定的不安全状态,未进行夯实和加固措施。缙云县金坑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丁缙伟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高运廷未进行考核即上岗作业,使得高运廷缺少必要的应急自救技能;未组织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立案查处。

六、起重伤害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日常起重作业中发生的如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滑车砸人等由于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2019年,全市共发生起重伤害事故2起、死亡2人,占全市工矿商贸事故的8%。案例:2019年9月30日16时许,浙江百盛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一名工人在使用桥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被坠落的钢制吊具砸中,当场死亡。公司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对连接钢制模具的钢丝绳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更换,未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排查,未制定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督促落实,未有效落实生产区域内安全防护措施并且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部局依法对浙江百盛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与其他事故比较,其特点是事故的预兆性不直观、不明显,而事故的危害性非常大,在保护设施不完备的情况下,人体触电伤害得极易发生的。所以做好预防工作,正确处理,抢救伤者尤为重要。2019年,全市共发生触电事故1起、死亡1人,事故次数占比4%。案例:2019年7月26日16时20分许,位于景宁县渤海镇梅坑村山体滑坡治理工程在进行浆砌毛石挡墙施工时,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车倒退过程中压断了悬挂在模板上的电线,导致混凝土搅拌车带电,工地工人手扶搅拌车尾部而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景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