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莲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危险作业案向莲都区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丽水市首例以危险作业罪被起诉的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担任浙江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常经营甲醇溶液。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某村租用一简易仓库,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溶液,并雇佣人员在该仓库内对甲醇溶液进行稀释作业,使用改装的面包车运送稀释后的甲醇溶液进行售卖。

此前,该公司因在无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已于2020年12月被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和罚款人民币75000元。但张某某仍没有就此收手,于2021年2月5日、4月6日向宁波市某公司购买国标甲醇14.38吨、30.38吨存放于该仓库,进行稀释作业予以售卖。

2021年5月25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并当场查获面包车、蓝色塑料桶、送货销售单等物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纯甲醇400升、稀释后甲醇共计1584.35公斤(含桶)、面包车。经鉴定,蓝色桶、铁皮桶等醇基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现场示意图

经现场查看,该仓库位于居民区,与周边企业生产车间、某景区的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足,仓库未经设计、审批,仓库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均不符合要求。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