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刻不容缓。8月17日下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丽水法院审理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被告人张某某系浙江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常经营甲醇溶液。2020年12月,该公司因在无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甲醇溶液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被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和罚款75000元。后张某某并未就此收手,于今年购进甲醇溶液14.38吨、30.38吨储存于上述仓库,进行稀释作业予以销售,直至5月25日再次被查获。庭审中,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辩护人就定罪、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并进行稀释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重特大事故仍有时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在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中,法治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以预防惩治这类犯罪。

本案中,张某某用于储存、作业、经营甲醇的简易仓库不符合存放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甲醇属甲类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特征为易燃易爆性等,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本案的审结,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感,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