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曝光我市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1缙云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

2021831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问题:木工车间全自动裁板锯周边一处木粉尘厚度为21毫米,全自动裁板锯的布袋式除尘器旁一处木粉尘厚度为45毫米,均超过3.2毫米,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该公司未按照《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9.2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的规定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规定。2021922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三款裁量标准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2云和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11022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和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粉尘涉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06年建厂至今,在新旧厂房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生产车间打磨工作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吸尘通风管未设置清扫口。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之规定。1118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3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驻遂昌金矿项目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案

2021916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出现铅锌矿段3011矿块分层凿岩巷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缺氧误报警情况。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112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4浙江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2021624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存在14项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于2021724日前完成整改。2021729日,龙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仍存在5项安全隐患未整改。经核查,浙江某某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龙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830日对其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05云和县某工艺礼品厂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案

2021826日,云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和县某工艺礼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厂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违法行为。经查,云和县某工艺礼品厂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审批”之规定,已构成了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违法事实。云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6温州某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11026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基建工程区域进行检查时,发现外包单位温州某某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电工周某某存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11124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