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缙云县应急管理局集中向社会曝光第一批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缙云县亿隆生物颗粒有限公司未按照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等案

2021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亿隆生物颗粒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1.生产车间大量粉尘堆积,如除尘设备电机旁粉尘堆积厚度5.5cm,地面粉尘堆积厚度2cm,设备表面粉尘堆积厚度3cm;2.未在产生、输送、贮存可燃性粉尘(木粉)的车间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电机、电气线路)未防爆。缙云县亿隆生物颗粒有限公司未按照《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的规定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的规定对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电机、电气线路)防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缙云县亿隆生物颗粒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缙云县磐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2022年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缙云县磐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焊接岗位1名员工(李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缙云县磐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虞某某违章指挥不具备相应资格的1名作业人员上岗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缙云县磐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焊接岗位1名员工(李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车间主任虞某某违章指挥不具备相应资格的1名作业人员上岗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缙云县磐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缙云县虞某某礼仪用品店(经营者:虞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1月30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巡查时,发现缙云县虞某某礼仪用品店(经营者:虞某某)内非法存储有209箱烟花爆竹和230个烟花爆竹,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存储活动,且存在与幼儿园间距不足、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缙云县虞某某礼仪用品店(经营者:虞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中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移至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4月2日,缙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缙云县虞某某礼仪用品店(经营者:虞某某)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玖元伍角(¥1589.50)及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209箱烟花爆竹和230个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