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7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带领两名未取得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的工人(谢某某和雷某某)到丽水某地块工地进行拆除物料提升机作业,张某某负责在地面操作控制台和拆卸地面的钢丝绳,谢某某到距地面约24米高的井架顶端拆钢丝绳,期间未悬挂好安全带。8时55分许,张某某对物料提升机配重箱减重不当致使配重失衡,吊篮突然开始下滑,配重箱迅速往顶端上升,顶到谢某某站立的木板,导致谢某某坠落至下降的吊篮顶上,谢某某因心跳骤停、高处坠落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

2021年11月11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死者谢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未悬挂好安全带,并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2.张某某将配重箱中的配重块进行减重,导致吊篮和配重失去平衡,造成冲顶的配重箱顶到谢某某站立的木板。

2022年4月19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负责人戴某某处以罚款434540.2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院听证

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更好地增强社会和行业安全责任意识,2022年5月10日,莲都区检察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就该案的处理公开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听证员从案件侦办、专业知识、行业管理规范等角度出发形成意见,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