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的通知
浙应急危化〔2022〕83号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试行)》,如实记录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照确定记分行为,依规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记销分管理倒逼企业依法履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各类生产事故发生。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试行)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31日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销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医药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三条 以年度为周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记销分制。在记分周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到记分周期末,危险化学品企业满足相应条件的,记分自动清零。
第二章 记分程序
第四条 依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等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
第五条 根据“谁执法、谁查处、谁记分”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对查处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文书中,书面告知被记分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异议的,可向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自查处记分行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录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后,正式记分。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在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实时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记分情况。危险化学品企业可登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在线查询。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新建企业计分周期从试生产开始起算。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分不清零,自动转入下一周期: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经复查合格的(记分行为整改限期跨记分周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的,相应记分予以扣减);
(二)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不宜清零的行为,并经省应急管理厅认可的。
第三章 记分运用
第十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累计记分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累计记分不到6分的,以提醒为主,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提升,并主动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以安全生产警示为主,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次,督促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累计记分达到9分的,以反面曝光为主,当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次,进行媒体曝光。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由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省应急管理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要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每月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连续两年记分达到12分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今年记分周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记分细则(试行)
序号 |
类别 |
记分情形 |
记分值 |
1 |
一、事故类 |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导致亡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12分 |
2 |
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未造成亡人的。 |
9分 |
3 |
二、行政处罚类 |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6分 |
4 |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处罚款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4分 |
5 |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警告或处罚款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
3分 |
6 |
三、重点违法违规事项类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的;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
12分 |
7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12分 |
8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12分 |
9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
12分 |
10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
9分 |
1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建设。 |
9分 |
12 |
三、重点违法违规事项类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5分 |
13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5分 |
14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 |
5分 |
15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
5分 |
16 |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5分 |
17 |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5分 |
18 |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 |
5分 |
19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
5分 |
20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5分 |
21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
5分 |
22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5分 |
23 |
三、重点违法违规事项类 |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
5分 |
24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 |
6分 |
25 |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 |
5分 |
26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5分 |
27 |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5分 |
28 |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5分 |
29 |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
5分 |
30 |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的。 |
5分 |
31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的。 |
3分 |
32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5分 |
33 |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的。 |
5分 |
34 |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的;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
3分 |
35 |
三、重点违法违规事项类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
3分 |
36 |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
3分 |
37 |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
3分 |
38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 |
3分 |
3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
3分 |
40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 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 |
每发现1人不符合扣1分,最多扣6分 |
41 |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
每发现1次未及时承诺扣1分,最多扣6分 |
42 |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
1分 |
43 |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
1分 |
注:危险化学品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按《细则》(试行)中最高计分标准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