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除险保安”、安全防范“百日攻坚”及“百日清零”行动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莲都区应急管理局现将第二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案。

2022614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设置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4.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5.未按照安全风险风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指令。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6月14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非王泵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落实安全风险风级管控和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指令。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主要负责人周某某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浙江万钢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风险风级管控制度案。

2022年6月23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环保分局、区消防大队对浙江万钢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一厂多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丽水市欧嘉电器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案。

2022年6月23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环保分局、区消防大队对丽水市欧嘉电器有限公司开展一厂多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未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浙江泉舜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2022年7月7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泉舜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热处理区冷却循环水池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5.未按照安全风险风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浙江依莱特纺织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案。

2022年8月18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依莱特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措施;2.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对从业人员(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浙江依莱特纺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2年8月18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依莱特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主要负责人严某某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丽水市建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案。

2022年9月8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丽水市建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浙江申华水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2年8月19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申华水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浙江魔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2年9月14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魔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