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通报第十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行刑衔接类(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

1.新昌县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2年初,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部分饭店、食堂使用液态“新型燃料”,该燃料没有正规生产厂家资料及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新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新昌县公安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充分应用无人机技术和指挥平台智能分析研判,对涉嫌非法经营储存“新型燃料”的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进行了大量的线索摸排、证据收集。3月9日凌晨,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三部门开展代号为“悍刀行动”的联合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0余人,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湖村、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泥桥村的简易仓库现场查获“新型燃料”7880余升。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现实危险性分析鉴定,该“新型燃料”主要成份为甲醇,闭杯闪点为<10℃-20.5℃不等,均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周某某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的情况下,自2016年起从宁波、绍兴等地购买大量甲醇存放于未经设计、审批的简易仓库。该简易仓库内使用不防爆的抽水泵抽取甲醇、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现场照明灯具及开关不防爆、电线私拉乱接、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标准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周某某还将部分甲醇直接或兑水后作为“新型燃料”销售给柳某某、陈某某。柳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非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将“新型燃料”运输并销售至新昌多家餐饮店。周某某、柳某某、陈某某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7月13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追缴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柳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2.丽水市莲都区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2年5月6日,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发现市区某烧烤店等4家餐饮店使用疑似甲醇的“醇基”燃料,遂联合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对销售方陈某某的燃料储存点进行实地查处,发现储存点内有4个白色吨桶液体燃料。经鉴定,上述燃料系甲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非法经营数额达1073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0日,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杭州市临平区童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1年10月26日,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区崇贤街道庙桥一铁皮辅房内储存有大量疑似“醇基”燃料,现场储存容器有一个大塑料桶和四个小塑料桶,经过镑称重,共计1.04吨,上述疑似“醇基”燃料系童某某所有。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鉴定该“醇基”燃料主要成分是甲醇,经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鉴定,闭杯闪点≤60℃,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认定属危险化学品。另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院现场危险性分析认定,该经营场所未经设计、审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

经核查,自2018年初至2021年10月期间,童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上述场所作为仓库,多次购进醇基燃料储存、分装销售至周边一带餐饮店,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10月29日,临平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童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近期,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将以非法经营罪对童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4.宁波市北仑区董某某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2年3月30日,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918号的龙门虾栈发生火灾,经消防现场勘察,确认引发火灾的物质系店内厨房使用的“醇基燃料”。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当即对该批次醇基燃料开展溯源调查,查实供货方为董某某,其从宁波北仑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后,经调配以“醇基”燃料名义销售给沿街餐饮店铺。

经核查,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0日,董某某购入了价值8.6万元的甲醇已全部销售完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4月21日,北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董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醇基”燃料,是以甲醇、乙醇等醇类为主体配制的液体燃料。因为经济便宜,常被餐饮行业用于取代燃料柴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作为燃料使用。“醇基”燃料遇热源和明火极易燃烧爆炸,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醇基”燃料应当经过审批许可。近年来,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违法犯罪案件较多,违法使用“醇基”燃料发生的事故的情况也非常突出,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事故就是餐饮店非法使用“醇基”燃料导致。为有效遏制违法使用“醇基”燃料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全省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开展了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专项惩治,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上述4起为非法经营“醇基”燃料的典型案件。

二、行政处罚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1.余姚铭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余姚铭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9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8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余姚铭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9月2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萧山无锡航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上半年以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萧山隐患管家系统发现辖区无锡航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可能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22年5月8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被派遣劳动者11人,其中5人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无锡航利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6月16日,萧山区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市黄岩健泰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5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健泰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员工40人,其中有6名新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黄岩健泰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8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6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15名,其中未对粉尘作业岗位40名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责令企业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明辉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7月1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5.瑞安市海虎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6月6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瑞安市海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从业人员76人,其中有4人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瑞安市海虎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2022年2月入职的从业人员沈某和2022年3月入职的从业人林某某、林某和杨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7月13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4万元的行政处罚。

6.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0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丁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某未组织开展新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对本单位新员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6月14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丁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派遣劳动人员等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主要途径,也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职责之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上述6起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是近年来我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整治行动中被依法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一、“未经许可经营‘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相关法律法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