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隐患不排查、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

理念若干举措(试行)

浙安委办〔2023〕42 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6 月 16 日印发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隐患不排查、问题不整改就是事故”理念,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训,全面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现场工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规定,明确以下工作举措:

一、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其中高危行业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运营单位每月至少1次。

二、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同时依法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同时依法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一案双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等的,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治理后申请恢复生产经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书面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3次或者一年内4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并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行业禁入等约束措施。

八、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十一、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发动村(居)民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政策宣传,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督促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十四、党委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各级各类专项检查中,因履职不到位,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对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整改不到位、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十五、党委政府领导因工作不力同一区域、同一行业领域反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追责问责。

十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