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31日

 

 

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浙江省内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4)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5)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且未经工程可靠性论证的;

6)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对现有工艺技术进行改造,经安全风险评估显著降低工艺安全风险的,不纳入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范围。

(三)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实施。

(四)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和“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

二、论证程序

(五)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书和论证报告转交技术支撑机构,由技术支撑机构对论证资料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认为企业提交的化工工艺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向省应急管理厅退还申请资料并出具说明文件,省应急管理厅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单位。初审认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由技术支撑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需要对相关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六)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名专家,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涵盖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方向;

2)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与所论证工艺的相关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

(七)专家组应当出具明确的论证意见,专家组论证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不通过的,企业可经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

1)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2)知识产权不明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3)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撑项目工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技术支撑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明确论证结论,并将专家组论证结果函告省应急管理厅。企业对现场核实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十)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专家论证结果,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企业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其他规定

(十一)相关要求:

1)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应积极配合专家现场核查工作;

2)专家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论证工作,在论证过程中及函告论证结果后要充分听取企业陈述意见;

3)专家组成员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事先申明并回避;

4)专家组成员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以及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等利益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

5)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pdf

      2.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编制提纲.pdf

 

 

 

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产业创新的需要。我省化工和医药产业体量大、发展快,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且企业创新意愿强、科研投入大,前3年来全省每年平均有10余个危化品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随着《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实施,预计化工和医药行业的创新积极性将进一步释放,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数量预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

(二)进一步规范的需要。2022年6月,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和安全可靠性论证要求,有必要在省级层面对安全可靠性论证作进一步明确,形成规范性的引领政策。

(三)源头防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的需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在工程设计过程中没有同类经验借鉴,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需要在安全审查前全面分析工艺的反应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危险与可操作性、主要设备选型等内容。

(四)落实有关规章的需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均规定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规定,明确浙江省内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为加强对其他非许可化工、医药建设项目涉及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管理,规定这类项目也应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界定。《办法》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和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6种具体情形。鼓励采用科技技术降低工艺风险,明确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科技技术对现有工艺进行改造,经评估能显著降低工艺安全风险的,不纳入范围。

(三)关于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组织实施。明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实施技术论证。

(四)关于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实施程序。根据企业申请,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对论证资料进行初审,初审认为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退还申请资料并由省应急管理厅函告申请单位;认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五)关于安全可靠性论证的时限。为进一步提高论证效率,明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专家论证结果,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企业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企业整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关于专家的管理。规定安全可靠性论证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名专家,具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高级职称,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与所论证工艺的相关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同时明确了回避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定。

(七)关于申请材料。企业应提交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及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附件中对申请书的具体格式,尤其是具体明确了论证报告的编制提纲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自鉴定意见、工艺介绍、工艺技术对比分析、工艺安全分析、主要设备选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急设施分析等内容,方便企业规范执行。